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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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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說明 檔案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書-100萬美元以下(112.12.27更新)
3對大陸申報書A-2312.docx
3對大陸申報書A-2312.odt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簡易審查(112.12.27更新)
3對大陸申請書B簡易-2312.docx
3對大陸申請書B簡易-2312.odt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專案審查(112.12.27更新)
3對大陸申請書C專案-2312.docx
3對大陸申請書C專案-2312.odt
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申請書(112.09.26更新)
3對大陸技術合作申請書-2309.docx
3對大陸技術合作申請書-2309.odt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申請書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112.9.26版).doc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112.9.26版).odt
當事人主動陳報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申請書(112.09.26更新)
主動陳報書(112.9.26版).doc
主動陳報書(112.9.26版).odt
申辦流程(當事人主動陳報).pdf
當事人陳述意見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申請書(112.09.26更新)
陳述意見書(112.9.26版).doc
陳述意見書(112.9.26版).odt
赴大陸投資案件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表(102.07.05更新)
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表(doc檔).zip
承諾事項執行情形申報表(odt檔).zip
在大陸地區投資-計畫變更、架構變更、贈與、繼承、註銷等各類案件申請書(112.12.27更新)
變更申請書-2312.doc
變更申請書-2312.odt
在大陸地區投資簡易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對外投資相關資料(本次送件個案投資金額達美金一千萬元及以上者)(105.04.01更新)
對外投資相關資料.doc
對外投資相關資料.odt
無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切結書(101.11.30更新)
切結書.doc
切結書.odt
赴大陸地區投資審查表-曾向本部產業發展署申請研發經費補助廠商(113.05.28更新)
投資審查表240528.docx
投資審查表240528.odt
自然人赴大陸地區從事經營不動產開發業務同意書
不動產開發業務同意書.doc
不動產開發業務同意書.odt
半導體晶圓鑄造廠赴大陸投資申請計畫書架構(99.2.26更新)
填寫範例(半導體).pdf
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技術合作案件檢舉書(112.09.26更新)
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技術合作件檢舉書(112.9.26版).doc
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技術合作件檢舉書(112.9.26版).odt
申請對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審理作業流程
申請對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審理作業流程.pdf
用途說明 檔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請參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113.8.8更新)
解釋令.doc
適用對象.pdf
解釋令.odt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pdf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113.7.31更新)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pdf
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104.09.04更新)
負面列表.pdf
已赴大陸地區投資農產品案件,經91年4月26日公告改列禁止類項目之審查原則
(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8年6月16日第1043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審查原則(禁止類項目).doc
審查原則(禁止類項目).odt
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104.9.9更新)
審查作業要點(積體電路).docx
審查作業要點(積體電路).odt
在大陸地區投資乙烯丙烯丁二烯苯與二甲苯產品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102.10.11更新)
作業要點.docx
作業要點.odt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裁罰基準.docx
裁罰基準.odt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審查原則(辦事處).docx
審查原則(辦事處).odt
在大陸地區重大投資案件政策面審查協調作業要點
審查作業要點(重大投資).docx
審查作業要點(重大投資).odt
用途說明 檔案
赴大陸投資申請案件審理作業流程
審理流程-對大陸.pdf
赴大陸設立辦事處申請案件審理作業流程
審理流程(辦事處).pdf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各類案件應備文件一覽表
應備文件.pdf
用途說明 檔案
併購、參股投資大陸晶圓鑄造廠申請計畫書架構(99.2.26更新)
填寫範例(晶圓鑄造廠).pdf
面板業赴大陸投資申請計畫書架構(99.2.26更新)
填寫範例(面板業).pdf
積體電路設計、封裝、測試(投資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申請計畫書架構(99.2.26更新)
填寫範例.pdf
在大陸地區股權轉受讓申請書範例(94.3.22)
轉受讓範例.doc
轉受讓範例.odt
在大陸地區實行核備申請書範例(94.3.22)
填寫範例.doc
填寫範例.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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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投資的法律依據與規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考慮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訂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共15條規定,及包含:
一、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
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三、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等相關規定。

對大陸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項目清單有哪些?

對大陸投資有產業限制的負面表列,其中禁止類項目計有農業409項、製造業97項、部分服務業及部分涉及BOT的基礎建設,另外部分有條件開放項目包括半導體製造封裝測試及IC設計、面板製造、石化上游產品、不動產開發、銀行保險證券等,其餘為開放投資項目。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司網站說明。

對大陸投資金額上限的限制與額度計算?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3點規定,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
1.個人為每年500萬美元。
2.中小企業:新臺幣8,000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較高者。
3.其他企業: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較高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之限制:包括1.經濟部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2.營收達1億美元以上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3.在臺灣地區上市櫃之外國KY公司內部人,內部人指持股超過10%,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對大陸投資累積投資金額認定標準?

個案累積投資金額的認定,指單一投資人對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投資金額。如投資人甲目前對大陸事業A投資80萬美元,對大陸事業B投資30萬美元,投資人甲決定再對大陸事業A增加投資50萬美元,增資後投資人甲對大陸事業A個案累積投資金額為130萬美元,對大陸事業B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仍為30萬美元。

請問「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中對大陸地區投資,有事前申請及事後申報,應如何區別?

事後申報案件,包括:
一、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
二、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之股票股利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得於事後以申報方式為之,但應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備齊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事先申請案件,包括:
一、簡易審查案件,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及個案累積金額逾5,000萬美元,但非屬跨5000萬美元門檻之專案審查案件。
二、專案審查案件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門檻者,專案審查案件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每月下旬委員會議審查。

如何辦理對大陸投資的事後申報?

單一投資人對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可以採事後申報,在大陸事業股權登記變更完成後6個月內辦理,在投審會網站上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空白申報書,填妥申報書及檢附相關附件在6個月的期限內辦理。

對大陸投資事後申報應備應檢附文件

對大陸地區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之事後申報案件,除填妥申請書外,應檢附文件包括:
一、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個人為身分證影本;
二、投資人為公司,應檢附投資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報報表或稅捐單位認證之報稅資料,或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證明影本;
三、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部分,應檢附營業執照及批准證書影本、驗資報告或FDI入帳登記表影本等實收資本到位證明文件;
四、如果透過第三地區事業間接投資,應檢附投資架構圖、第三地區事業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及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
五、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明影本。

對大陸投資事前申請的程序?

事前申請可區分為簡易審查及專案審查:
一、簡易審查為單一投資人對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個案累積金額超過100萬美元,但累積仍小於5000萬美元案件,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前,應事前申請並取得投資許可,在投審會網站上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簡易審查空白申請書,請填妥申報書及檢附相關附件辦理。
二、專案審查為個案累積金額每次超過5000萬美元門檻時,應事前申請並取得投資許可,在投審會網站上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專案審查空白申請書,請填妥申報書及檢附相關附件辦理。

對大陸投資事前申請的應準備的文件包含哪些?

事前申請可區分為簡易審查及專案審查,因為檢附的文件較多,請至投審會網站上參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的簡易審查申請書或專案查申請書第一頁,應檢附文件查核清單的說明。

對大陸投資簡易審查的審查事項有那些?

簡易審查審查事項包括:
一、財務狀況: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財務比率,當期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以不低於100%及80%為原則,負債比率以不高於50%為原則。另外法人投資金額達1000萬美元以上(含)者,請填妥申請書內的財務狀況說明表。
二、技術移轉之影響。
三、勞工法律義務履行情況。
四、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的其他相關因素。

對大陸投資專案審查的審查事項有那些?

專案審查審查事項包括:
一、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國內相對投資情形、全球化布局、國內經營情況改變及其他相關因素。
二、財務狀況:包括負債餘額、負債比例、財務穩定性、其集團企業之財務關聯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技術移轉及設備輸出情況: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別家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包括資金來源多元化、資金匯出計畫、大陸投資資金匯回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五、勞工事項:包括對就業之影響、對勞工法律義務之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
六、安全及策略事項:包括對國家安全之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策略考量、兩岸關係及其他相關因素。

違反對大陸地區投資的規定罰則是什麼?

違反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規定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相關細節本司訂有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可至投審會網站下載參考。

本公司(甲)為國內高科技公司在大陸地區設有子公司(乙),在國內接受國內、國外及大陸客戶委託生產產品,大陸子公司(乙)除從事生產外也負責大陸客戶的售後維修服務,目前本公司(甲)正在規劃與大陸地區其他公司(丙)進行技術合作,想請教相關申請上的幾個問題:
1.技術合作是否一定要事先申請嗎?技術合作項目有沒有限制?
2.技術合作中包含專門技術這個名詞,是否能說明何謂專門技術?
3.技術合作契約書或協議書應包含那些必要內容?有無注意事項?
4.如果本公司(甲)在海外投資一家英屬開曼公司,所投資第三地開曼公司為智慧財產權或專門技術所有者(或權利主體),該開曼公司與大陸地區其他公司(丙)之間的技術合作是否需要申請?
5.本公司(甲)與大陸地區子公司(乙)之間的技術合作,是否需要申請?
6.本公司(甲)受大陸地區業者委託生產、委託開發,或大陸子公司(乙)受本公司(甲)委託研發或維修服務,都為本公司(甲)日常運營模式,是否需要申請?
7.如果本公司(甲)與大陸地區其他公司(丙)之技術合作,係轉讓本公司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價值如何認定,需不需要有鑑價報告?
8.為規劃技術合作案送件的審查時程,請問貴會審理程序?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約定以股本以外之方式取得一定報酬者。
1.技術合作案之技術如用於生產禁止赴大陸投資之產品(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不予許可;開放項目之技術合作,不論授權或轉讓金額大小,均應事先向本司申請許可。
另涉及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廠、積體電路測試廠、顯示器面板廠之技術合作,請注意及遵守「在大陸地區從事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廠積體電路測試廠與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規定。
2.專門技術指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具有資訊秘密性、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3.技術合作契約書或協議書(草約即可,但如雙方已簽訂則應明確載明須經我國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生效實施),內容包括技術所有者(權利主體)、技術合作項目名稱、技術內容、移轉或授權的合作方式與實施計畫、授權金或轉讓價金及衍生利益金之給付方式與條件等。
4.第三地區投資事業直接與大陸地區事業(個人)的技術合作,是否應該申請,應視該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如本題的英屬開曼公司) (1)所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專門技術其取得來源原為臺灣地區公司或個人等所有再經移轉至該事業,且(2)臺灣地區全體股東對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持有股權總數超過50%或擔任董事之席次過半或其他具控制力之方式而對該事業具有控制力,如果符合前述兩個條件,則該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與大陸地區事業(個人)之間的技術合作案,臺灣地區公司或個人等如有擔任第三地區投資事業的內部人(指擔任該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其股權逾10%者),則擔任內部人的臺灣地區公司或個人等應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
5.考量台灣地區母公司申請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子公司時,投資審查程序已針對投資所涵蓋的技術層面進行審查,爰無要求其再提出技術合作申請之必要性。惟如台灣地區母公司於經核准投資後,另案再轉讓或授權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予大陸地區子公司者,應向本司提出申請。
6.技術合作是為納管實質性的技術外流,也避免影響業者正常的運營模式,及集團內母子公司的分工,如國內事業下列正常運營方式,無涉及實質性的技術外流,無須提出申請。
(1)台灣業者依據大陸業者所提供之規格設計、製造,完成後大陸業者最終獲得係一商品及一般商業行為之服務提供下之輔助行為。
(2)台灣業者依據與大陸業者簽訂的產品開發合約,進行產品設計及附隨之輔助行為(例如背景知識產權之授權),倘中國大陸業者無實質參與至產品的設計及相關研發流程者。
(3)台灣業者為音樂作品、影劇作品、書籍作品、電玩遊戲等之產品出版商,提供數位化之音樂作品、影劇作品、書籍作品、電玩遊戲等產品授權在大陸業者所屬網站平台提供下載收費,授權著作權予大陸平台業者,為該行業營運模式,不涉及著作權實質授權或移轉。
(4)大陸子公司受台灣母公司委託研發服務,台灣母公司為此授權若干技術予大陸子公司,大陸子公司開發成果歸台灣母公司原始取得。
(5)大陸子公司為台灣母公司提供維修等售後服務予大陸客戶,母公司為此授權大陸子公司使用若干技術。
7.價格的認定應依據技術合作契約書(或協議書)和鑑價報告內容,合約的轉讓價格應在鑑價報告所評估的價格區間內,鑑價報告應由具評量該技術價值能力之機關團體或專家所出具。
8.本司的審查程序係針對申請人技術授權或移轉之影響進行審查,明確審查標準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有特殊必要時,得提本司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會議原則每月1次。
有特殊必要係指:轉讓或授權價值逾5,000萬美元;或屬於「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廠積體電路測試廠與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所稱之關鍵技術;或異常案件者。

本公司業經貴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事業,在大陸地區經營小家電製造業務,本公司之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如擬再轉投資其他大陸地區事業,是否應向貴會申請?

貴公司的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甲經營小家電製造業務擬轉投資其他大陸地區事業乙,大陸地區事業乙如涉及從事禁止赴大陸投資業別或項目,則甲不得轉投資乙;另其轉投資事業乙係從事有條件開放業別或項目,如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液晶顯示器面板廠、不動產開發業及乙烯、丙烯、丁二烯苯與二甲苯等業別或產品,則貴公司應事先向本司申請許可,其他轉投資本司不予受理。
但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甲不是經營小家電製造業務之實質營業公司,而是以投資或投資控股為專業之事業(含以投資為目的之多層次控股架構),除前述有關禁止類及有條件開放類的要求外,轉投資至經營一般開放業別或項目事業,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甲如擔任轉投資事業乙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其股份10%以上者,甲轉投資乙,請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規定,貴公司應向本司事先提出申請或事後申報。

關鍵字:轉投資

本人與親朋好友甲乙丙丁共4人,擬以每人相同出資比例,投資設立大陸地區事業A,經營成衣銷售等一般類業務,並配合業務需求分3次投增資,每次每人投資額40萬美元(每次小計160萬美元),3次投增資後,每人投資額計120萬美元,計畫總投資額合計為480萬美元,貴會網站所載之審查原則及申請書表中有依「個案累積投資金額」區分事後備查的「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書-100萬美元以下」及事前申請的「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簡易審查」,請問本案應如何辦理?

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各款所稱「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係指「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

投資人甲乙丙丁4人,第1次為投資設立,每一個人對大陸地區事業A投資金額均為40萬美元,甲乙丙丁4人每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均為40萬美元 (在100萬美元以下),可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書-100萬美元以下」及檢附相關附件,向本司申報。

第2次為增加投資,每一個人對大陸地區事業A投資金額亦均為40萬美元,甲乙丙丁4人每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均為80萬美元,可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書-100萬美元以下」及檢附相關附件,向本司申報。

第3次為增加投資,每一個人對大陸地區事業A投資金額亦均為40萬美元,甲乙丙丁4人每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均為120萬美元(已逾100萬美元),應於事前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簡易審查」及檢附相關附件,事先向本司申請許可,如經核准,嗣後並應於實行後6個月內,填妥「實行核備申請書」及檢附相關附件,報請本司備查。

前述第3次增加投資之簡易審查案件,本司受理時如認為有特殊必要,得提本司委員會議審議或改採專案審查。

關鍵字:額度計算、申請程序

本公司原經貴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幸福有限公司」,經多年經營,現今擬改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組織型態為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請問本公司應如何辦理?

貴公司應檢視大陸地區幸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驗資報告,如有累積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等,致實收資本額增加之情形,應請貴公司填具變更申請書(無制式格式,敘明組織型態變更),檢附大陸地區幸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驗資報告影本,並應就貴公司因組織型態變更所增加之投資金額,併案申請對大陸地區事業增加投資,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

除上述情形外,貴公司得於變更後填具申請書,檢附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驗資報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及營業執照影本,事後向本司申請核備。

關鍵字:組織型態、盈餘轉增資、申請程序

國內公司或個人若購買外國上市公司股票作為理財,如該上市公司已對大陸地區投資,國內投資人是否須向投審會申請對大陸地區投資?

國內公司或個人等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投資國外或港澳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掛牌公司股票,如屬證券投資,得無須向本司申報對外或對港澳地區投資。

但國內投資人如直接或間接投資擬取得掛牌公司股權10%以上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或「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規定,向本司申請(報)對外投資或對港澳投資;嗣後該掛牌公司如有對大陸地區事業投(增)資,前述國內投資人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投資額,經核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關鍵字:上市(掛牌)、內部人、證券投資(理財)

外國人A與本國人甲、本國人乙每人出資100萬美元(合計300萬美元)透過第三地區低稅率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經多年營運,為業務需要,擬增資大陸地區花輪公司,請問下列情況,本國人如何申請對大陸投資? (一)外國人A(或新外國人B或大陸人C)以100萬美元直接投資大陸地區花輪公司。 (二)外國人A(或新外國人B或大陸人C)以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 (三)外國人A與本國人甲各出資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 (四)外國人A以100萬美元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作為第三地區公司營運資金,無明確之投資計畫。

(一) 外國人或大陸人直接增資大陸地區事業業花輪公司(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本國人甲、乙無須向本司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二) 外國人A(或新外國人B或大陸人C)以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乙無出資參與,無須向本司申請(報)對大陸投資。嗣後本國人甲、乙對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之增資申報(請)案,如有涉及前述外國人專款投資情形,國內投資人應併案檢具1.第三地區事業董事會議事錄影本(明確揭露增資金額、外國特定人姓名、增資資金用途為投資大陸花輪公司、專款匯入大陸時間)、2.匯款單據影本(外國人或大陸人匯至第三地事業,及第三地事業匯至大陸地區事業)及3.第三地區事業增資前後之股東名冊影本,主張該筆投資款係「外國人或大陸人專款投資大陸」,本司將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 外國人A與本國人甲各出資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應事先向本司申請對大陸投資許可,投資金額為100萬美元,本國人乙無出資參與,無須向本司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四) 外國人A以100萬美元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作為第三地區公司營運資金,無明確之轉投資計畫,此資金視為第三地公司自有資金,第三地公司持股比例變更為外國人A50%與本國人甲25%、本國人乙25%。嗣後第三地區公司以該自有資金100萬美元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乙應依持股比例認列本次第三地區公司以自有資金對大陸事業增資額,本國人甲、乙應事先向本司申請對大陸投資許可,投資金額分別為25萬美元、25萬美元。

關鍵字:額度計算、申請程序

大陸投資不能超過國內事業淨值或合併淨值之百分六十,淨值之資料來源為何?另大陸投資簡易審查案件,其中財務狀況審查標準為何?

(一) 以國內事業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內所列淨值(股東權益)為準。

(二) 有關在大陸投資案件屬簡易審查者,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財務比率,當期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以不低於100%及80%為原則,負債比率以不高於50%為原則;若未達上述標準,公司應審視目前財務狀況是否已改善(依最近一期自結或暫結報表資料),或財務比率維持同業水準,近期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足以支應本次投資金額,否則,請公司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具體改善財務狀況之計畫,另以母公司增資款(非公開發行公司)支應者,應俟增資完成,再行申請。

關鍵字:額度計算、財務標準

我國投資人甲原經投審會核准間接在大陸投資A公司,現預計將A公司股權轉讓給國內投資人乙,請問該如何提出申請?但如預計將A公司股權轉讓給國外投資人丙,請問又該如何提出申請?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前項受讓人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本辦法第4條第2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於受讓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依上述第2項規定將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轉讓予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承受時,建請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具名備函申辦(相關申請書表可上本司網站下載),並檢附受讓人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簡易審查申請書、轉受讓協議書、(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投資,則應另備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財務報表及資金實際到位證明文件等資料事先向本司申請許可。
若將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轉讓予非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非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2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檢附轉受讓協議書(包括買賣標的物及大陸事業財報資料)、受讓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股權買賣交易憑證報請本司核備;另於股本匯回1個月內,應檢附受讓人匯款予轉讓人,並匯回台灣之匯款水單(匯款性質應註明收回股本)報本司核備,俾扣抵大陸投資額度。
但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曾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之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投審會許可者,其轉讓出資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視為技術合作,應事先提出申請。

關鍵字:轉受讓(轉讓)、額度計算、扣減(扣抵)、申請程序、技術合作

我國投資人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以原投資大陸事業盈餘分配之股利,增資原投資事業或再轉投資大陸地區其他事業,請問是否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或是可以事後申報?

我國投資人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以原投資大陸事業盈餘分配之股利,增資原投資事業或再轉投資大陸地區其他事業,請問是否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或是可以事後申報?
投資人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以原投資大陸事業盈餘分配之股利,增資原投資事業或再轉投資大陸地區其他事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別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累計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含本案),得於盈餘轉增(投)資完成後6個月內,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檢附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董事會議事錄、盈餘分配表、審計報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等相關文件,經由第三地區投資者,另並檢附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股東名冊,向本司申報。

(二)個別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累計金額逾100萬美元(含本案),應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並檢附前述相關文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但個別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即股票股利,不包括以盈餘分配之股利再轉投資其他大陸地區事業)之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者,得於盈餘轉增資完成後6個月內,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檢附前述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

(三)前述盈餘轉增資或再轉投資金額,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可以扣除,不計入投資累計金額。

關鍵字:盈餘轉增資、額度計算、扣減(扣抵)、申請程序

大陸投資事業解散,應如何辦理申報註銷投資及大陸事業剩餘股本匯回?

大陸投資案註銷之辦理可檢附申請書(申請書無制式格式,紙張請用A4尺寸)、大陸官方同意註銷登記之文件、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完成証明書向本司提出申報。

前述大陸事業剩餘股本匯回,應依原投資架構(台灣公司→第三地公司→大陸公司)逐層匯回剩餘股本,如僅匯回至第三地公司,亦可向本司申報,惟不得扣減台灣公司大陸投資金額;嗣後如從第三地公司匯回前述剩餘股本,應於股本匯回1個月內,另案檢附匯回台灣之匯款水單(匯款性質應註明收回股本)報本司核備,扣抵大陸投資額度。

關鍵字:解散(清算)、撤銷(註銷)、扣減(扣抵)

本公司透過境外公司預計與其他大陸投資人合資在大陸地區設立新公司,本公司係以技術出資,大陸投資人以現金出資,需經貴會或其他單位核准嗎?

依據「在大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出資之種類包括:現金、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本、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智慧財產權在內。準此,赴大陸投資以技術作價而成為股東,亦屬出資行為之一。

應請貴公司先行確認該技術有無接受政府補助,而該研發成果不得於境外使用之情事,暨該技術是否未涉及「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如無前揭所列情事,依法須填具赴大陸投資申請書並事先向本司申請許可;符合申報者,得以事後申報方式為之。

關鍵字:出資種類、技術作價

台灣地區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赴大陸地區投資,為籌措大陸投資事業所需日常營運資金,擬由第三地區公司發行海外浮動利率債券,再借予大陸投資事業,並由台灣公司提供擔保,是否符合赴大陸投資相關規定。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者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台灣地區投資人在大陸地區從事該等行為,應依規定向本司申報或申請許可。

有關國內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赴大陸地區投資,為籌措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所需營運資金,擬由第三地區公司或大陸地區事業向銀行借款,由國內母公司背書保證,若所籌措資金,涉及上述投資行為態樣(如第三地區公司以銀行借款籌措之資金再增資大陸地區事業),則應依規定向本司申報或申請許可。

關鍵字:營運資金、銀行借款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購買大陸地區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或資金貸予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是否應事先申請貴會許可。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購買大陸地區公司之公司債或取得債權,且未以債作股,當事人間僅為單純債權債務關係者,非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範範疇,皆毋須向本司申請(報),惟嗣後如有前述以對大陸公司之債權,轉作該大陸公司增資股本之情形,台灣地區債權人應向本司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關鍵字:可轉債、債權

對大陸地區投資實行核備之匯款水單是否可委託他人匯款?另擬以個人海外帳戶匯款給境外第三地公司帳戶實行投資是否可行?

(一)向本司申報實行核備之匯款水單,可委請他人代為匯款,惟匯款水單所記載之匯款人仍須為投資人本人。

(二) 依照現行實務作業,個人若擬以其個人海外戶頭匯款,需修正個人對第三地公司之投資架構為以海外存款對第三地投資。於實行投資時,並請檢附匯款人為個人及受款人為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匯款水單及匯款人為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及受款人為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匯款水單;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證、持股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營業執照影本及資金到位證明文件(如驗資報告或FDI入帳登記表影本)等資料,報請本司核備。

關鍵字:委託匯款、投資實行

本公司透過第三地投資之大陸地區事業辦理減資是否應申報?

貴公司經由第三地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如大陸事業辦理減資,可於減資完成後,檢具大陸官方同意減資之批復文、減資前後之營業執照、減資後實收資本證明文件、原經本司核准投資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等),向本司提出申報減資事宜(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如有退回之減資股本匯回台灣,始可扣減投資累計金額,至減資款匯回金流,應依其投資架構逐層匯回。

關鍵字:減資、扣減(扣抵)

國內民眾若購買大陸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須向投審會申請?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大陸地區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者,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控制大陸地區上市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而購買其股票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規定,係屬長期股權投資,應依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關鍵字:上市(掛牌)、長期股權投資

有國內2家公司(甲、乙)各出資50%經由第三地區到大陸投資必贏公司,今第三地區公司辦理增資,增加另外2家國內公司(丙、丁)及外國公司A,丙、丁、A各增資美金X元,增資後5家公司佔有第三地區公司的股權各20%,請問:1.如本次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款為專款進入大陸地區投資(為此次第三地區公司增資目的),試問甲、乙、丙、丁應如何申請?2.如本次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款並不進入大陸地區投資?又一段時間後,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決定以自有資金對大陸地區事業投資,試問甲、乙、丙、丁應如何申請?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論直接或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皆須向本司申請(報)許可。

狀況1:本次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款為專款進入大陸地區投資必贏公司,新本國公司丙、丁各增加投資X,丙、丁應向本司申請(報)許可,各認列本次對大陸地區增資額X;甲、乙無須申請及認列投資額。

狀況2:本次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款並不進入大陸地區投資,丙、丁應依對外投資規定申請(報),丙、丁如未取得對外投資許可,將因間接持有大陸地區事業股權,致有違反大陸投資法令規定之虞;又一段時間後,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決定以自有資金Y對大陸地區事業投資,甲、乙、丙、丁應向本司申請(報)許可,依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後所持股權(20%),各認列投資額Y×20%。

關鍵字:額度計算、申請程序

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訂有負面表列營業項目,請問申請書中所載大陸經營業務項目之代號應如何查詢?

對大陸地區投資為國家安全、產業發展考量,訂有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區分為一般類及禁止類;其中農業、製造業項目之區分,係採行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C.C.C. Code)(八位碼)予以分類;至服務業項目,則按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4位碼)予以區分。

投資人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該大陸事業投資經營業務項目若屬製造業,則需填寫該產品之貨品標準分類號,可上國貿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fbfh.trade.gov.tw/fh/ap/queryCCCRegFormf.do,若經營服務業,則需填寫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號列,可上主計處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1309&CtUnit=566&BaseDSD=7&mp=4

關鍵字:負面表列、營業項目

本公司得否將對大陸子公司應收帳款轉作為對其股本?

依現行實務作業,本司受理「以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應收帳款」之對大陸投資申請案件,惟前述案件之實質審查,仍受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規範。

關鍵字:出資種類、應收帳款、債權

國內兩家公司合併,應如何向貴會申請前已業經核准之大陸投資案

應於合併前,以雙方名義申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說明併購事項內容,包括:(1)申請人名稱、(2)併購方式、(3)併購條件、(4)雙方經股東會決議或其他法定程序、(5)併購效益、(6)申請人併購前後投資股數對照表、(7)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二)併購雙方依法令規定應召開之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併購議事錄影本。

(三)併購契約(如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書等)影本。

(四)經會計師簽證併購後擬制性資產負債表。【計算對大陸投資額度用】。

(五)雙方公司原經本司核准投資大陸地區(外國、港澳)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核准投資及核備實行投資金額)等文件。

(六)大陸(外國、港澳)事業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七) 另如依國內法令規定,須獨立專家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者(其內容應敘明評估方法、公司價值及換股比例之合理性等表示意見)。

關鍵字:併購(合併)、申請程序

請問已申請經第三地對大陸地區投資機器設備,但機器設備乃向國外購買直接運往大陸地區,故無法取得由國內輸出至第三地再運往大陸地區之出口報單,請問還有別的方式可替代出口報單嗎?

有關貴公司申請經由第三地對大陸地區投資,如經本司核准機器設備對大陸地區投資,而變更計畫,改以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直接運往大陸地區,則請變更原投資計畫為由國內匯出外匯至第三地,再經由第三地購買機器設備運往大陸地區之投資方式辦理。實行投資時應檢附台灣匯款予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匯款水單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進口報關單或驗資報告。

前述實行投資若係由貴公司代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除應檢附貴公司匯款予供應商之匯款水單外,並應加附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出具委請貴公司代購機器設備,並將投資款逕付供應商之付款代購機器設備委託書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進口報關單或驗資報告。

關鍵字:出資種類、機器設備、投資實行

本公司為生產電腦連接器線廠商, 並於88年起以來料加工方式與大陸廠商合作, 日前因生產規模擴大及大陸自加入WTO後緊縮來料加工以平衡貿易之情況下,敝公司正考量將提供(外借)當地之模治具,設備等固定資產採設備作價投資(美金三百萬以內)於第三地(新加坡)後再轉大陸投資設立新獨資公司(即原來料加工廠轉型),請問應如何申請?

貴公司應填妥大陸投資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事先向本司申辦投資事宜,該申請書可至本司網站查得。於填具申請書時,出資明細為其他-以來料加工廠之機器設備轉投資,同時應檢附機器設備之鑑價報告、加工協議書,若係以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名義簽署者,另應檢附前述事業股東名冊。

關鍵字:來料加工

國內公司清算得否將海外公司持股返還原股東或轉讓自然人?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前項受讓人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本辦法第四條第2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於受讓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因此,國內公司辦理清算解散,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原股東如直接或間接受配大陸事業股權應依前項許可辦法規定事先申請許可。

但國內公司於清算完成前將前項股權轉讓於國內自然人或法人,建請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具名備函,並檢附受讓人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簡易審查申請書、轉受讓協議書、(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投資應另備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及財務報表等基本資料事先向本司申請許可。

關鍵字:轉受讓(轉讓)、解散(清算)

國內營造公司在中國大陸成立專案公司承包工程案,是否成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或第5條所稱之「投資」或「技術合作」?

國內營造公司在中國大陸成立專案公司承包工程,因在中國大陸設有營業據點,並從事營業活動,屬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之投資行為態樣,應事先向本司申報或申請許可。

關鍵字:專案、投資行為

繼承案件應檢附哪些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1.繼承人身分證影本、2.國稅局核發之免稅或完稅證明書影本、3.家族系統表、4.遺產分配表(遺產分割協議書)、5.繼承前、後之投資架構圖(請註明持股比例)、6.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7.大陸事業營業執照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

關鍵字:繼承

請問不動產開發業(6700)受理審查原則第3點「法人赴大陸投資不動產開發業,並須經營3年以上,且近3年至少2年有盈餘者。」之認定標準為何?

依據內政部99年3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044749不動產開發業(6700)受理審查原則第3點為配合公司法刪除第15條「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相關規定之修正,以擴大參與不動產開發業者之範圍,惟在該原則之範圍下,考量不動產開發業之專業性、複雜性及國內相關產業之整體發展,法人赴大陸投資不動產開發業仍須在國內有從事不動產開發業達3年以上,且該從事部分於近3年至少2年有盈餘,方符合規定。

關鍵字:負面表列、營業項目、不動產開發

台灣報社前往大陸地區設立分銷處,負責接受客戶訂報、派報發行、收取費用等業務,是否應事先向貴會申請許可?

台灣報社計畫在大陸設立分銷處,主要係負責接受客戶訂報、派報發行、收取費用等業務,已涉及該報社從事營利相關事項,為擴展該報社業務之運營行為,性質上與分公司相似,應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所稱投資行為之規範範疇。

關鍵字:分公司、投資行為

外國人全資(100%股權)持有之第三地區公司已轉投資大陸60萬美元,今第三地區公司辦理現金增資50萬美元,原外國股東全數放棄認購,由國內投資人甲、乙擬分別以資金20萬、30萬美元,認購此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全數新股,增資後取得股權比例10%、15%,應如何提出申請?又嗣後第三地區公司如以自有資金40萬美元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應如何提出申請?

(一)投資人應確認第三地區公司本次增資資金之最終用途,分別依下列狀況辦理:

狀況1:第三地區公司本次增資金額並不專款投資大陸地區公司,而用於增加營運資金或改善財務結構等,國內投資人甲、乙應依對外投資規定申報(請),分別認列對外投資額:20、30萬美元。

狀況2:第三地區公司本次增資金額專款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國內投資人甲、乙分別認列對大陸投資額:20、30萬美元。

(二)嗣後第三地區公司如以自有資金40萬美元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國內投資人甲、乙分別認列對大陸投資額:10%×40、15%×40萬美元。

關鍵字:額度計算、專款專用、申請程序

如國內投資人擔任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獨立董(監)事、經理人,惟未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股份,是否屬大陸地區投資?

如國內投資人未直(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或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股權者,即不屬許可辦法所稱之大陸投資。

關鍵字:獨立董事、內部人

本國人甲(持股比例>10%大股東)、本國人乙(擔任董事;持股比例≦10%)、本國人丙(擔任經理人;持股比例≦10%)、本國人丁(小股東;持股比例≦10%),原經本司核准投資外國公司A,並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事業,嗣後外國公司A (外國發行人)在台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後(為F股公司),國內投資人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該外國公司股票者,是否須向投審會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外國發行人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票,而該外國發行人在大陸地區有第一項各款投資行為之一,如投資人未擔任上述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持有其股份10%以下者,不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上市前經核准之小股東丁,原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本司繼續控管至全數股份出售止,於證券交易市場新增買賣部分無須向本司申請(報);上市前經核准之大股東或董監事或經理人甲乙丙,原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本司繼續控管。嗣後F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事業增資,本國人甲乙丙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增資額,經核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上市後本國人甲乙丙、原非內部人經本司核准之小股東丁及本國籍證券投資人戊,買賣F股公司股票,無須向本司申請(報);但丁戊如取得董監席位或取得股權比例逾(>)10%後,嗣後F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事業增資,本國人丁戊同甲乙丙一樣,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增資額,經核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關鍵字:KY(F股)、上市(掛牌)、證券投資(理財)、內部人

本公司原透過第三地區汶萊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擬遷冊變更第三地區事業,應如何提出申請?

貴公司原經本司核准經由汶萊公司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事業,如僅單純第三地公司變更,投資人間接對大陸事業持股比例及投資金額均未變動,則得以投資架構變更方式向本司申請。可至本司網站下載「在大陸地區投資-計畫變更、架構變更、贈與、繼承、註銷等各類案件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投資架構圖、第三地事業汶萊公司之股東名冊及大陸事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等資料,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經本司核准辦理架構變更後,應請檢附新國外A公司之公司登記文件及股東名冊、大陸事業變更股東後之股東名冊(批准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向本司申報投資架構變更實行事宜。

關鍵字:投資架構變更、申請程序

本國公司甲透過第三地區低稅率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A公司(經核准大陸投資額1,500萬美元)、B公司(經核准大陸投資額1,200萬美元)及C公司(經核准大陸投資額1,000萬美元),合計3,700萬美元,且對該三家公司均持有100%股權,經多年營運,為業務需要,擬進行集團內(對子公司持股超過50%或具有控制力,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須編製合併報表)組織架構調整,由A公司發行增資新股合併B公司,A公司為存續公司(合併衡量日之實收資本額1,500萬美元,權益淨值2,000萬美元),B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衡量日之實收資本額1,200萬美元,權益淨值1,450萬美元),請問本國公司甲如何為集團內組織架構調整,申請因合併,增加投資A公司及撤銷B公司投資案?暨申請後投資額度如何變動?

(一)本國公司甲應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簡易審查)申請書」事先提出申請【但如本國公司甲對大陸地區事業A,累計本次增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不含)者,請填寫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專案審查)申請書】。

但免附公開發行公司對外投資相關資料(即免附須經一位財務報表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之○○股份有限公司大陸投資案件「財務狀況」說明表)。並檢附如下相關附件:

1.申請書查核清單所列之投資人、投資事業相關資料。及

2.下列合併案件所需資料。
(1)合併事項說明(以A4紙敘明,無制式格式):內容須說明:申請人名稱、合併條件(增資換股比例,存續公司增資後實收資本額)、雙方經股東會決議或其他法定程序、合併效益、申請人合併前後對二家公司投資股數對照表。
(2)合併雙方依法令規定應召開之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合併議事錄影本。
(3)合併契約影本。
(4)二家大陸投資事業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資料(財務報表附註免附)。
(5)依本國公司甲或大陸投資事業A、B所在地法令規定,須獨立專家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其內容應敘明評估方法、公司價值及換股比例之合理性等表示意見),如無須檢附則請敘明理由。

(二)合併案如經核准,合併後,大陸A公司為存續公司(實收資本額增加為2,700萬美元,本案增加認列投資金額1,450萬美元),大陸B公司為消滅公司(本案扣抵投資金額1,450萬美元),所以本國公司甲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A公司之投資總額應核增為2,950萬美元,B公司之投資案予以註銷(合併核准案,嗣後須報本司備查實行);但本國公司甲對大陸地區總投資額仍為3,700萬美元。

關鍵字:併購(合併)、集團內併購、額度計算、申請程序

國內投資人甲持有第三地事業A公司0.5%股權,且非A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先前A公司轉投資大陸事業B公司時,甲業經投審會核備在案,今A公司以自有資金轉投資大陸C公司,甲可否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因對A公司無支配影響力,無須申請對大陸C公司投資?

(一)許可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及本部102年3月26日經審字第10204601600號函釋說明,係適用於投資人甲持有第三地A公司股權時,無任何大陸轉投資情形,嗣後A公司轉投資大陸事業時,因甲對A公司僅持有0.5%股權,對A公司轉投資大陸之決策無支配影響力,故可依該規定無須提出申請(報) 。

(二)若A公司已有大陸投資行為(B公司),嗣後再投資大陸另一事業(C公司)或增資B公司,則應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向本司申請(報)許可。

關鍵字:無支配影響力、函釋

我國投資人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事業,因第三地區公司針對特定股東買回註銷或減資註銷股份,致其他投資人對第三地區公司持股比率增加,並間接影響其他股東對大陸投資金額增加之處理方式?

考量在上述股份買回註銷或減資註銷之過程,僅須經第三地區事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後即得執行,且第三地區事業並無對大陸地區事業投入資本之情形,投資人得於下次同一大陸地區投資案件有其他須申請事由時,再併同申請。

關鍵字:減資、庫藏股、撤銷(註銷)

本公司原對外投資之香港公司,目前香港公司規劃以該公司自有資金再投資大陸地區事業,是否需向貴會提出投資申請?

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前述投資行為,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在大陸地區從事該等行為,應事先向本司申報或申請許可。

貴公司投資之香港公司,該公司擬以其自有資金投資大陸事業,貴公司仍應依規定向本司申請許可或申報。若國內單一投資人累計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含)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備齊該申報書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司辦理申報事宜;至前述累計投資金額逾100萬美元以上者,則應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簡易審查)申請書或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專案審查)申請書,事先向本司申請許可。

關鍵字:第三地自有資金、申請程序

本人想在大陸投資開店做餐飲小生意該如何申請?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

臺端欲到大陸任何地區投資開店做餐飲小生意,如符合上述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應於投資前,填妥本司印製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簡易審查)申請書及備齊該申請書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司申請許可;惟如符合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在美金100萬元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妥本司印製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備齊該申報書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司辦理備查。

關鍵字:申請程序

本人擬以小額資金(100萬美元以下)投資新設大陸地區事業,依許可辦法應於實行後6個月內向貴會申報,請問大陸地區投資實行日期如何認定?

單一投資人對大陸地區個案累積投資金額小於美金100萬元之實行日期認定,實務上依大陸投資事業驗資報告內容所載日期作為實行起算日,惟如該次注資未出具驗資報告,將依匯出投資款之FDI入帳登記表(大陸地區銀行提供)所載日期起算。

關鍵字:投資實行

本公司之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其盈餘匯回(現金股利)應如何申報?

貴公司應請自行備函(無制式格式,請用A4紙張說明申請事宜),並檢附大陸事業決定盈餘分配之董事會議事錄、大陸事業財報、盈餘分配表、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匯款單據(請註明匯款性質)等佐證資料,於盈餘匯回後1個月內(依據盈餘匯回至國內之匯款水單日期)報本司備查;如該匯回盈餘僅匯至第三地區事業,未有匯回國內計畫,仍可依該匯至第三地區事業之水單日期起算1個月內,報本司備查。受配之盈餘須匯回至台灣貴公司帳戶,始可扣減投資累計金額,至盈餘匯回金流,應依其投資架構逐層匯回。

關鍵字:盈餘匯回、現金股利、扣減(扣抵)、申請程序

本公司計畫投資大陸,請問大陸地區投資限額或比例上限如何計算?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3點規定,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

(一)個人:每年500萬美元。
(二)中小企業:新臺幣8,000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較高者。
(三)其他企業: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較高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之限制:

(一)經濟部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
(二)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該跨國企業以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營業收入達1億美元以上,並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者為限。
(三)投資人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份超過10%,或擔任該外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即KY公司內部人),且該外國公司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

另如屬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請檢附跨國企業之公司登記文件、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報表、投資組織圖、相關投資實質營業公司之公司登記文件、股東名冊及其個別財務報表、經本司核准之外資投資資料等,以資證明。

關鍵字:額度計算、投資限額、跨國企業、KY(F股)

本國人甲(持股比例>10%大股東)、本國人乙(擔任董事;持股比例≦10%)、本國人丙(擔任經理人;持股比例≦10%),經本司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核准投資在國內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之外國公司A(即KY公司或F股公司),並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事業;本國人丁(小股東;持股比例≦10%)則為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該外國公司股票之小股東,嗣後外國公司A在台下市(櫃)或後,本國人丁(小股東;持股比例≦10%)是否須向投審會申報(請)對大陸投資?

(一)原經本司核准投資下市櫃KY股公司之內部人(如大股東甲、董事乙、經理人丙)對大陸投資金額及後續申請(報)由本司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繼續控管。

(二)原證券投資之國內小股東(如小股東丁)則自終止上市(櫃)之日起一年內比照證券投資處理,可自由轉讓;下市(櫃)滿一年後,國內小股東如仍持有股份,其對下市櫃F股公司之投資認定對外投資,尚無涉及對大陸投資申報(請),但嗣後下市櫃KY股公司如對大陸地區投(增)資,該KY股公司之國內小股東及內部人,對此次投(增)資金額應依許可辦法規定申報(請)此次對大陸投(增)資額。

關鍵字:KY(F股)、下市、證券投資(理財)
用途說明 檔案
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110.10.18版本)
預告截止日期為110年12月17日
預告公告.pdf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用途說明 檔案
以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中國大陸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仍應事先申請許可
國人以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中國大陸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且其產品項目尚不得為大陸投資負面表列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之項目。
赴中國大陸投資基礎建設項目應事先申請許可
國人赴中國大陸投資基礎建設項目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另現行大陸投資負面表列仍有公路、水利、鐵路等10項基礎建設項目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國人尚不得赴中國大陸投資前述禁止類基礎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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