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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含港澳地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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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說明 檔案
A表-國外投(增)資申報書(事後核備,已實行投資者)(113.1.23 更新)
1對外申報書A-2312.docx
1對外申報書A-2312.odt
B表-國外投(增)資申請書(事前申請,尚未實行投資者)(113.1.23 更新)
1對外申請書B-2312.docx
1對外申請書B-2312.odt
A表-對香港、澳門投(增)資申報書(事後核備,已實行投資者)(113.1.23 更新)
2對港澳申報書A-2312.docx
2對港澳申報書A-2312.odt
B表-對香港、澳門投(增)資申請書(事前申請,尚未實行投資者)(113.1.23 更新)
2對港澳申請書B-2312.docx
2對港澳申請書B-2312.odt
對港澳技術合作申請書(112.09.26 更新)
2對港澳技術合作申請書-2309.docx
2對港澳技術合作申請書-2309.odt
國內廠商申請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員工申請書(112.09.26 更新)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編及防疫降階,自112年5月1日起調整申辦文件。
代訓申請書-審議司.doc
代訓申請書-審議司.odt
代訓切結書(含效益評估)-1120501版-審議司.doc
代訓切結書(含效益評估)-1120501版-審議司.odt
用途說明 檔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請參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經濟部99年7月23日經審字第099046045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pdf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pdf
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
經濟部111年12月20日經審字第11120700400號令修正發布
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pdf
用途說明 檔案
申請對國外從事投資案件審理作業流程
審理作業流程(國外).pdf
申請對港澳從事投資案件審理作業流程
審理作業流程(港澳).pdf
國內廠商申請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員工說明(113.01.25 更新)
本說明為簡要介紹國內廠商對外投資事業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歡迎參考,如有遺漏或誤植,仍依「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為準。如有疑問,歡迎洽本司詢問。
國內廠商對外投資事業申請代訓外國員工說明11301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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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外投資法規依據說明?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訂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共12條規定,本辦法受理的對象為國內公司,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法人從事國外投資金額高過新台幣15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第9條規定,如投資金額在新台幣15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上述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備查。原則上,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地區其投資金額及項目並無限制,惟如有辦法第6條所列情事者,得不予核准或備查。

對香港澳門地區投資法規依據說明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0條規定訂定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共17條規定,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從事港澳地區投資金額,個人超過500萬美元、公司法人超過5000萬美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但投資金額在前述所定金額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備查。原則上,國內公司投資港澳地區其投資金額及項目並無限制,惟如有辦法第6條所列情事者,得不予核准或備查。

對國外投資不准的事項

對國外投資原則上無產業限制的負面表列,但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
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
六、破壞國家形象。

對香港澳門/港澳地區投資不准的事項

對港澳投資原則上無產業限制的負面表列,但依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備查: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
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
六、破壞國家形象。

對國外/外國投資事前申請與事後申報如何區別?

依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受理的對象為國內公司法人,國內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金額高過新台幣15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第9條規定,如投資金額在新台幣15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上述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備查。
又投資事業如涉及轉投資大陸地區,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對國外投資事後申報的程序

國內公司對國外投資金額在新台幣15億元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也就是匯出投資款及國外事業股權變更登記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備查。在投審會網站上有乙表-國外投(增)資申報書的空白申報書,填妥申報書及檢附相關附件在6個月的期限內辦理。
又投資事業如涉及轉投資大陸地區,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對香港澳門/港澳地區投資事前申請與事後申報如何區別?

依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受理的對象為國內個人及公司法人,對港澳地區投資金額個人超過500萬美元、公司法人超過5000萬美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但投資金額在前述金額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具報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備查。
又投資事業如涉及轉投資大陸地區,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如何辦理對香港澳門/港澳地區投資的事後申報?

國人對港澳地區投資金額自然人個人在500萬美元以下、公司法人在5000萬美元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也就是匯出投資款及港澳地區投資事業股權變更登記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備查。在投審會網站上有乙表-對香港、澳門投(增)資申報書的空白申報書,填妥申報書及檢附相關附件在6個月的期限內辦理。
又投資事業如涉及轉投資大陸地區,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對國外投資違反規定的罰則

對國外投資其法源依據來自產業創新條例,係為輔導及鼓勵廠商善用海外資源,所以並無訂定罰則,但本司對於違反規定的案件,仍得不予備查,國內公司對國外投資應確實注意法律遵循程序。

對港澳地區投資違反規定的罰則

國內個人或公司違反事先申請許可赴港澳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規定者,依港澳關係條例第50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投資或技術合作;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至於違反事後申報的案件,本司仍得不予備查,國內個人或公司對港澳地區投資應確實注意法律遵循程序。

對國外的投資行為包含哪些?

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所稱的投資,指國內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包括: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所投資國外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股東貸款。
但前述國外投資不包括對國外上市櫃公司財務性的證券投資,但成為內部人的直接投資,如取得股權10%以上股東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向本司提出申請或申報。

對香港澳門/港澳地區的投資行為包含哪些?

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所稱的投資,指國內個人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包括:
一、持有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分公司。
三、對所投資香港或澳門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股東貸款。
但前述香港或澳門投資不包括對港澳上市櫃公司財務性的證券投資,但成為內部人的直接投資,如取得股權10%以上股東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向本司提出申請或申報。

本公司擬美國企業合資,合資新設美國公司,請問本公司直接投資或透過第三地區子公司投資有何差別,應如何申請或申報?

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第9條規定,如投資金額在新台幣15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上述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備查。原則上,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地區其投資金額及項目並無限制,惟如有上述辦法第6條所列情事者,得不予核准,貴公司與美國公司合資,在美國成立A公司,請依前項說明,視投資金額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申報。
至若改由貴公司所投資之境外子(B)公司轉投資美國A公司,如B公司為實質營業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其再轉投資非屬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則無需再向本司申請(報);否則請依貴公司說明二視投資金額提出申請或申報,經由B公司對外投資美國A公司。

關鍵字:申請程序

本公司擬對國外投資,有關涉及國外投資法規第5條,轉投資超過公司法第13條規定問題,應檢附何種文件辦理?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其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13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惟配合公司法第13條修正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爰貴公司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且非以投資為專業,如有國外投資之申請(報),應請依該規定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
至對外投資港澳地區者,係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辦理,該辦法雖未有國內外轉投資之規範,但貴公司仍應依公司法第13條規定辦理。

關鍵字:轉投資、公司法

本公司擬購買國外上市公司庫藏股票約2%股權,且不擔任董事,請問是否須向貴會申請或申報?

依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1項略以:「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爰所詢國內公司擬購買日本上市公司之庫藏股,購買後將持有該公司2%股權,且無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毋須向本司申請(報)對外投資。

關鍵字:上市(掛牌)、證券投資(理財)、內部人

本公司經由第三地公司以其轉投資事業之股權,抵繳合資新設之第三地公司股款,應如何辦理申報?

國內公司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申請(報)國外投資,其國外投資事業係指實質營業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而言,如其再轉投資非屬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則無需再向本司申請(報)。
國內公司依前述辦法申請(報)國外投資時,請依規定填具國外投資申請書或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提出申請(報)事宜,至其應附文件請參酌本司國外投資申請(報)書應檢附文件查核清單所列文件;其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司網站自行下載使用。
至國內投資以有價證券作價認購新股部分,請另加附國內董事會同意以股作價之議事錄、新設第三地公司設立決議股款分配及出資種類之發起人會議議事錄、股權變更證明文件。

關鍵字:出資種類、以股作價、股權、申請程序

國內公司之對外投資事業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應如何辦理申報程序?

若國內公司曾向本司申報對外投資在案,該對外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減資後6個月內,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司申報。包括:1.減資申請書(無制式格式,請用A4紙張說明申請事宜)、2.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3.對外投資事業董事會議事錄 (決議減資彌補虧損)、4.對外投資事業減資後之變更登記(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5.對外投資事業減資後之股東名冊。

關鍵字:減資、申請程序

國內自然人擬投資境外公司,是否應向貴會申請,其相關報備或核准程序為何?

國內自然人欲投資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如設於國外地區(不含港澳、大陸地區),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僅規範國內法人對國外投資行為,國內自然人(即個人)之對外投資行為,不受前述辦法規範,故無需向本司申報;如該境外公司設於港澳地區,應依「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向本司提出申請(報)。
另前述說明,該境外公司如涉及轉投資大陸地區,國內自然人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關鍵字:自然人(個人)、申請程序

本公司對荷蘭子公司有應收帳款新台幣2億元,荷蘭子公司對德國子公司有應收帳款新台幣2億元,可否以荷蘭子公司對德國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作價投資德國子公司?

依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司申請核准。另該辦法第9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15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5條規定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報本司備查。
本案因債權金額未逾新台幣15億元,貴公司得於完成增資後,填具「國外投(增)資申報書乙表(已實行投資者)」申報書,並檢附台灣母公司及投資事業三方簽定之債權轉讓合約、三方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可佐證應收帳款之債權債務關係)、三方之營業現狀說明及應收帳款發生原因、德國子公司出具之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文件影本(除英文版持股證明文件,如為其他外文者,請提供中譯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等相關資料,向本司申請核備。

關鍵字:出資種類、應收帳款、債權

本公司規劃於香港設立分公司,是否需須事先申請核准?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0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本司)申請許可或備查;又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投資如下:(1)持有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2)在香港或澳門設立獨資(3)合夥事業或分公司、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之貸款。
貴公司擬在香港設立分公司,應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規定,向本司提出申請或報備。如投資金額超過美金5,000萬元者,應於事前提出申請;美金5,000萬元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具書表送本司備查。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司網站下載。

關鍵字:分公司、申請程序
用途說明 檔案
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產業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業務服務/產業發展法令規章/法律草案、本部投資審議司全球資訊網站/焦點消息/最新公告(網址:https://dir.moea.gov.tw/chinese/index.jsp)、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法令預告(網站: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三、本條例本次修正,係為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淨零排放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及優化新創投資環境,另為鼓勵公司對外投資提升產業競爭力,兼顧平衡國家安全與市場發展,防止關鍵技術外流之重大政策,具有修法之急迫性,為加速修法流程,本案預告期間定為14日。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七十二條
1、承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2、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
3、電話:(02)2754-1255分機2636
4、傳真:(02)2704-3784
5、電子郵件:kmtang@ida.gov.tw
(二)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二條
1、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2、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8樓
3、電話:(02)3343-5700分機774
4、傳真:(02)2396-4207
5、電子郵件:jzyou@moea.gov.tw
1131004-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pdf
1131004-經濟部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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